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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莱达(002473):外商投资有限设立及整体变更审批级别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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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1: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圣莱达(002473)中圣莱达前身宁波圣莱达电器有限公司系经宁波市江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北区外审[2003]126号《关于同意成立宁波圣莱达电器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圣利达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港资)企业,注册资本40万元美元。
在其后的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中,也都是宁波市江北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
在宁波圣莱达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审批机关是宁波市外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应该是省级或副省级商务部门,不包括更低级别的商务部门,如区或县级市商务部门。而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审批权限应该是省级商务部门,而不是更低级别商务部门,如市级。
圣莱达中的审批机关级别够吗?还是浙江省存在特殊政策?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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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4: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1)宁波为计划单列市,属副省级;
2)感觉现在商务机关对这块管得不是很严。目前注册资本不超过1亿美元,评估值不超过3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在省级(含副省级)商务审批机关审批就可以了。而按08年那个通知走,评估值超过1亿美元的都得去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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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5: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议楼上。关键点可能是两个:一个是计划单列市;一个是浙江省或宁波市关于限额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可能有审批权下放的规定,因此设立、普通变更均由区外经贸局审批即可。可以看看律师工作报告是怎么发表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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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3: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9-13 09:51 编辑

刚看了一下,圣莱达是在2009年3月18日获批整体变更。而在3月5号商务部已将权利下放到计划单列市了。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9-03-05 商务部 商资函[2009]7号

二、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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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xu2006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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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1: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宁波为计划单列市,属副省级;
2)感觉现在商务机关对这块管得不是很严。目前注册资本不超过1亿美元,评 ...
oshistone 发表于 2010-9-11 14:17


关于您讲的第二点再修正下,按照今年商务部下放的权限(209号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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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8 + 10 + 10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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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17: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抱歉,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的很明确了。
四、《反馈意见函》重点问题4:发行人前身外商投资企业浙江向日葵光能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有限)经绍兴市对外经贸局批准设立。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浙江向日葵有限是否由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并提供合法依据。
回复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前身向日光科系经袍委外〔2005〕022号《绍兴
袍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资企业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于2005年3月21日,由香港优创独资成立的外资企业,其投资总额
为1780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务院关于授权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外资企业的通知》(国发
〔1988〕36号)第一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
审批手续的通知》(浙政发〔199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绍兴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有权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中,总
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含独资)企业的设立进
行审批。
经本所律师核查,向日光科主要从事大规格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生产、
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联合
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条第13
款“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的规定,向日光科所投资的产业属于外商投资鼓励或
允许类项目,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向日光科系经有权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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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22: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Duke -- 这个是向日葵,不是圣莱达。 当然,如果绍兴没有问题,高半级的宁波就更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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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4 22: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xiawudong

是的,这是向日葵中的补充意见。

不过,这个问题确实是我在看到圣莱达的案例时想到的,等再看向日葵的时候,发现同样的问题。可喜的是,向日葵法律意见对此作了比较详尽的解释,另外,都是在浙江。可以参考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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