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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外商投资企业收购连锁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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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6: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一个客户,是外商投资企业,做快速消费品的。
现在客户打算在各地收购一些连锁店(这些店都是以个体户形式经营),以便增加市场渠道。
问题: 1)如果我的客户以公司名义去收购这些店,是否有法律上的障碍,比如外商投资企业收购连锁店好像要商务部批准的?
          2)如果以客户的高管个人名义去收购,但实质为客户所有,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瑕疵,如何解决?
         3) 上述两种方法,在税务上会涉及哪些税负?哪种更能节税?



由于涉及交易金额较大,特请教各位大虾!
发表于 2010-9-11 23: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批发和零售业是鼓励类项目,用不着商务部来批。而且采取股权收购方式,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只需向原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当然这里面有一个投资总额的问题,建议你去查查相关法规。
如果要以客户高管的名义去收购,会存在很大风险,建议不要采取了。
至于税收,一般建议采取股权方式,涉税少,只有印花税和所得税(增资方式的话基本没有什么税费了)。如果目标企业问题是在太多,那就采取资产收购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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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2 22: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fushengbin


     一、外商投资 商业(分销)核准部门

  国家商务 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 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可以依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零售业 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 销售 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详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除上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均报商务部审核。

从上述的法规看,用外商投资企业去收购,应该要取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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