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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时公司高管参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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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5: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个公司准备股份制改造并IPO,在股改时,公司的老板觉得让部分高管持有部分股份,但老板又怕高管持股后,高管不再为公司服务,如何操作才能够限制高管持股还为公司继续服务?好像在高管入股时,与老板签订协议保证服务年限,看似整个股改存在瑕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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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4: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9-15 14:06 编辑

这个问题现在很热闹,首先认股价格必须是市价认购,即公允价格,如果不公允,会计处理视同股权激励--定向发行的方式获得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高管的行权条件因该是业绩条件,而非服务期限条件,技术人员可以是服务期限条件。本次会计解释4号又强调了这一点内容,不具有结算义务。。。。只有高管自己承诺了。。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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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6: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王军


高管的行权条件应该是业绩条件,而非服务期限条件,技术人员可以是服务期限条件

请问王斑,这里的依据来自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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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6: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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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6: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9-15 16:53 编辑

谢谢王斑!
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所以,是不是对所有激励对象(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行权时,都得考虑公司的业绩指标呢?

呵呵,不过,公司的业绩指标并不等于董事、高管的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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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21: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提出此问题,下述为鄙人的一些详细拙见,以起抛砖引玉作用,望各位大侠能给出意见:

1、在股改时,原股东基本通过股权转让或让高管增资,以起到吸引人才或者激励作用;纵观现在上市的公司,无论转让价还是增资价格,基本都是很低(应该说不是公允价值,即使不以能上市成功后的市盈率计算),在此中交易中,如果按照IFRS,肯定要作为股份激励,并计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是鄙人参阅了不少上市招股说明书,都没有按照此种会计处理,这值得商榷,但是监管机构并没有提出类似的疑问。

2、大股东所担心的问题,也就是高管是否取得股份后不服务于公司,这就是涉及了法律上的问题。如果在股权转让或低价增资时,如果股东与高管签订协议规定高管需服务的年限,这就形成了股权转让或低价增资的交易有条件性,这肯定会造成上述交易的瑕疵,也就是说股权结构不稳定。

3、基于上述1、2点,我们先不论是否会计处理需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对保证高管的服务年限这点,能否将高管的股份托管给第三机构,并承诺需服务多长时间,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服务年限,将无条件按照规定价格转让给股东指定的第三方,而不是回购。

4、至于各位楼主所说的激励条件之说,本人跟觉得是适合期权的授予,而不是股改时通过股权交易或增资使高管成为股东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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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5 + 10 问题很有现实意义,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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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22: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9-15 22:22 编辑

回复 6# iversonlai


    1)你所说的情况,我也注意到了,同疑惑是否必须根据会计准则的股份支付处理;
    2)个人觉得只要拟授予该等高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不算重大,签订这种附生效条件协议应该是可以的;
    3)如果对2没问题的话,如何操作就只是细节问题了,我觉得你所提的可行;
    4)你说的很对,上述讨论的股权激励都是针对上市公司提出的要求,不是股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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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6 15: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所说的第三点,还望各位律师专业及保荐人能给予法律上及申报时是否存在障碍的意见。由于高管所占股权不大,因此此种安排应该不会影响到上市后股权稳定的问题,但是否在法律上行得通,及会否影响到申报,还需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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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8: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9-27 18:34 编辑

这里面主要对公允的认定问题了,上市前,  只要不是时间很近的认购,相对于其他股东的认购高管认购价格过低都可以认为价格是公允的, ,不需要按股权激励处理,我提到的当作股权激励的处理情况一般公司都会找理由规避.
   一般主动的股权激励不适合在上市前提出,以前在保代培训资料里看到会里的是不反对,也不鼓励,但实际上大家都不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我提到的是极端情况,另外需要提到的是上市后如果出现不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股东的激励股份,只能由上市公司回购,不能由其他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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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9-29 16: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证监会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也不是很过硬啊,以前的说明书都没提股份支付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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