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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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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6: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碰到一个问题,有一个国有企业想把自己的一个控股公司转让给另外一个国有企业,但是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转让需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如果想做到协议转让,应该怎么办呢?谢谢各位大侠!
发表于 2010-9-15 16: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把本次协议转让往国有资源优化配置,战略组合,战略规划上找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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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6: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协议转让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所以就按王斑上述的办法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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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6: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两种情形下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1、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2、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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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发表于 2011-10-19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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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17:0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oshistone

也就是说只要和相应的国资部门沟通就可以豁免上产权交易所了?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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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7: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9-15 17:23 编辑

回复 5# whirlwind


    依据就是你上面的那个文件呀,还有一个:“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这也算是可以协议转让的一种方式吧?
    其他的就得走进场交易招拍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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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7: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12-31 国资委、财政部 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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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5 + 10 + 10 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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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7: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12-31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可以让产权中心通过设置受让方特殊条件等各种手段,达到“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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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5 20: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以上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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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09: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及受让,都最终需国资委审批核准。如果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已有默契,产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和摘牌只是一个过程而已,一般不用担心被其他竞争企业搅局,但转让的一些前期工作,必须双方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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