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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关注及协调的特殊性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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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01: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相关规定与《公司法》的一致性问题


公司法于2006年修订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上市的一些法规、规章需要同步进行修订。起关键作用的文件《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1995年颁布施行的,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改制前需要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应有五个以上发起人等规定,导致外资企业上市的门槛过高。同时,中国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外资企业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的是事前审批还是事后审批、外资股东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准红筹架构企业上市问题


1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企业整体重组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中国很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存在同一控制人下设立若干个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形,上市前必须进行业务和资产的整合。在现有规则下,如构成重大重组将必须重新运作三年后才能申报上市。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借鉴国际经验,以“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对同一实质控制人下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企业进行整体重组的情况,允许其经营业绩连续计算。


2
、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问题。目前股权激励计划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规可循,拟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特别是跨上市七的期权计划则无规可循。保荐机构为降低申报的复杂度往往要求公司提前实施完毕或取消。但对于外资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上市前制定长期的、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也是公司留住核心人才的常用做法。


3
、IPO时能否出售旧股问题。境外成熟市场基本上都允许企业IPO时老股东向市场发售一部分旧股,以便于其部分退出。目前为控制企业IPO时融资规模不得不降低企业发行市盈率(为保证满足最低发行规模),往往损害了企业和老股东利益。如能建立旧股配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原有股东配售旧股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将可由市场来决定发行市盈率和融资额,既可控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规模,也可真实反映市场对上市公司的估值,保证上市公司和新老股东的利益。


三、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上市问题


1
、募集资金项目投向问题。传统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资本性的投资,可以较为容易地披露投资项目的各个细节。但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募集资金多用于无形的东西,如网络的建设、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升级、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人力资源的投入、营运资金的补充等,预期效益一般较难预测,故难以形成“确定性”的信息披露,与“详尽披露”的刚性审核要求有一定矛盾。


2
、对于盈利模式的理解。新经济、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盈利模式鲜为人知且不易理解,如QQ和Google,且盈利模式的各个环节会不断裂变、衍生和进化,业绩波动性也较高。容易给人“充满风险”的印象。

3、主营业务的持续性。高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存在多变性,主营业务也会随经营环境、技术进步等相应发生变化,如果这些变化被认定为主营业务重大变更,即便公司拥有非常好的盈利能力、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短期内也会影响企业的上市。

4、特殊的财务特征与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的新经济及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指标出现明显的波动,经营稳健性难以判断。有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毛利率远远高于传统行业,公司赚钱能力强且现金充裕,会被认为其没有合理利用财务杠杆而没有必要上市。

5
、新商业模式的企业盈利数据缺乏可比性。新商业模式下很多企业都是该类业务的先行者,行业数据采样比较困难,缺少现成的可比数据,企业的素质和发展潜力难以得到佐证。


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问题


1
、公司股东问题。一般城市商业银行是从原来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社等改制过来,股权结构较为复杂,股东人数较多,应关注自然人股东及公司员工股东的范围、人股价格及其依据、入股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不合格、无法找到或尚待清理的股东等。


2
、股权转让、增资。应关注设立后历次股权转让及重组、增资情况,股权转让价格及依据,增资价格及依据,上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3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的能力。


4
、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情况。公司与战略投资者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相互权益/约束,合作计划等,是否有优于未来A股社会公众股东的相关约定

与安排,以及相关条款是否会在上市前后有所变化。

五、房地产企业上市问题


1
、房地产企业对上市存在畏难情绪。十几年来房地产企业直接IPO的案例较少,近期国家对房地产投资进行宏观调控,一些房地产企业对上市有比较重的畏难情绪。但房地产行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的比重,和房地产行业在A股市值中占的比重,两者相差3.77倍,因此房地产公司是A股市场上最稀缺的资源之一。


2
、盈利模式和盈利质量是关键。房地产企业应当具备在房价不增长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扩大盈利的能力,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才比较强。


3
、信息披露问题。房地产企业在拿地、建设、销售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历史问题。一般而言,对历史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去考察:1)企业是否有主观动机和不当得益;2)持续的影响是否已经消除,3)是否已经找到合理的责任承担方。


六、医药企业上市问题


1
、中小医药企业应对行业规范问题。医药行业整治、反商业贿赂等措施出台,药品注册难度加大,研发创新能力不足,行业壁垒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中小型医药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的挤压,技术开发、品牌与营销是医药类企业寻求发展的三大支柱,但同时还必须关注市场环境与企业管理问题。


2
、代金销售模式。医药行业销售模式中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临床学术推广两种形式,前者由于中间环节过多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后者要做大规模网络,进行专业化的销售推广、占领市场,存在较大风险,短期内对利润影响也比较大。代金销售差不多是现在所有医药企业所采用的方式,往往会产生白条、销售费用高等问题,导致部分医药行业企业财务相当混乱。


3
、收人确认问题。该问题与销售模式相匹配,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是否恰当会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4
、原材料成本与药品安全问题。当前原材料价格在不断上涨,而原材料的供应是否能够跟上。药品是否安全、环保等。

5、应收账款高企问题。由于医药是通过医疗商业形式进行配送的,医院一般要求医药企业药品配送有一定的档期,所以应收账款过高是医药企业的难题。

七、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调的事项

1
、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环节。证监会为了掌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审核过程中需专门征求发改委意见。但公司在上报申请都要从地方发改委获得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批文,其相关审批内容与国家发改委可能存在重复,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提高发改委系统对公司改制上市涉及产业政策审批的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问题。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应当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北京、深圳、上海和福建等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据此要求公司按评估值作价人账,而评估值与帐面净资产值不一致时,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按评估值入账将不能连续计算业绩,企业必须再运行三年才能上市。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还明确要求各地工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导致很多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受阻。


3
、个人外汇管理问题。部分国内自然人为了便于企业经营或享受商投资优惠待遇,在国外返程出资设立外资企业。但资金从国内出去时没有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在企业申报上市时会受到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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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3 14: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有才祝你成功早日成为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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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21: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我发表一些看法,因为我们最近也是在处理几家外商企业上市的事。
首先,商务部95年1号令好像没有要求发起人5人以上的规定,不知道楼主什么地方看到的;
其次,中国自然人是肯定不能成为发起人的——至少目前现实操作中是这样;
再次,外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外资股东退出肯定是事先审批(报当地外资局或商务部);
最后,对于发起人股份所定期,与内资企业上市锁定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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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16 13: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badloans,商务部95年1号令确没有具体发起人数的说法,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而94<<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产生了5个发起人的问题,所以新<<公司法>>生效后,原来的法规应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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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6 17: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在做的一个外商独资企业改制,引入了境内法人,符合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国内,但整体变更时股东未达到5人,商务部已经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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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23: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不到5人的可以,我作过商务部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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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18: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个人外汇管理问题,如果个人的外汇资金是从境外股东或境外机构借的,不涉及国内资金,并且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存在外汇登记问题呢。前阵子上市的几家外商股份公司均存在类似情况。我觉得整个外汇登记这块很混乱。至少广东局对这种情形是不给补登记的。可能像河南三全这样的内地企业,政府机关工作会好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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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1: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的帖子

关于自然人能否作为发起人,我本人还没有操作过,但据说实践中已经有突破,即符合06年外资并购规定的中方自然人股东可以作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我们正在操作的一个案例即是中方股东为自然人情形的,目前尚未报至商务部,但我们认为这已经不是障碍。

欢迎各位继续讨论,有案例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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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7: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资并购的情况下是存在自然人股东的,但是03年就可以了。除此之外,不存在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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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22: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中国自然人是肯定不能成为发起人的

上述回答不正确,
如果原为国内自然人成立的公司,运行1年以上的,可以引入外资,成立外商投资公司;

如果中国自然人与外商设立外商投资公司,不行;外商投资公司也不能引进中国自然人增资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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