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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会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瞬间释放”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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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1: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enxunan0220 于 2010-9-28 17:14 编辑

集体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代持股时,下述问题比较常见(逻辑上还有待确认是否完整...):

1.有限公司A,有一持股会/工会股东B;
2.持股会/工会会员人数为:N1;
3.有限公司除持股会/工会外的现有股东人数:N2;

如何规范?

常用处理方法:

1.IF N1+N2≤50;
有限公司阶段会员显名化
这种情况比较少,不然也不需要持股会了。但是可以考虑在持股会内部先进行收购和压缩。

2.IF 50<N1+N2≤200,可选的方案:
(1)会员同比例设立1家有限公司(N1≤50)或多家有限公司(50<N1≤199且N1+N2≤200)或1家股份公司(50<N1≤199且N1+N2≤200);
       会员新设公司收购持股会所持股份,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或者,工会/持股会作为股份公司股东,一年后,把所持股份转让给全部会员(有些地方工商局不再以工会/持股会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登记)。

3.IF 200<N1+N2
通过持股会/工会内部收购、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等方式,实现:
(1)50<N1+N2≤200,然后按照“2.”操作;或者
(2)N1+N2≤50,然后按照“1.”操作。

4.1994年公司法生效之前的那种定向募集等形成的持股会,不算这种情况。有时间另外分析。

现在的问题:
还有一种处理方法,即在“2.IF 50<N1+N2≤200”时,
在A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同时,B的会员直接显名在股份公司。(暂定名“持股会会员瞬间释放”)。
这种处理方案有两个要点:
(1)工商局是否支持这种做法(前提条件,经证实,广州工商局接受这种登记,其他地方的,尚待大家提供)
(2)证监会对此的态度,以及成功的案例?

求助:
1.可否提供“瞬间释放”的成功案例?
2.可否告知还有那些地方的工商局接受这种做法?

答复:
1.601678滨化股份,招股说明书P71,招股意向书附录(补充法律意见书1)P213\214
2.目前已知工商局:山东省工商局(根据管理,其下辖的地级市工商局,应该都能够接受)
谢谢4# eyegiven 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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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bb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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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尘客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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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11: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chenxunan0220
占贴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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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1: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瞬间释放这个定义用的很有意思。
没仔细研究过地方上的操作。但从法律层面来说,瞬间释放应该不是一个程序能办完的,也不符合整体变更的本身含义。如想全部显名,应至少两步走。
欢迎大家发表更多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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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8 15: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滨化股份,和你的提问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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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17: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eyegiven

谢谢1
经确认,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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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9 11: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下滨化股份,也是分2步走的吧,先把职工持股会股权转给其会员,转完后再整体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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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09: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预披露的 湖南天舟文化  工会持股瞬间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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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0 23:2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scavenger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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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22: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舟文化中律师的说法是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所以股东的变化没有生效,但我的理解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实际上发生的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变更了股东名册,股东就发生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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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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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1 12: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青龙管业是个例子,不过参考性值得商榷,毕竟各地政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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