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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tcarnation

请教关于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减半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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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7: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10-8 19:34 编辑

呵呵,我也来对基金的投资者纳税做一个补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权益性投资,主要是指股权投资,强调的是直接投资;基金投资不是股权投资,从实质上看,是一种间接投资,是基金管理人用募集基金购买股票、债券、或作其他投资,应该不属于分回股息红利性免税收入。
  但是,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可以使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明确,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分红均减半按10%征收,基金对包括企业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分红均不再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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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 +10 +20 收起 理由
COSCO + 20
王军 + 10 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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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20: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王军


    这样一总结问题就清楚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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