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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总股本1亿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即为3000万股,为避免发行失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应不低于拟配售数量的70%,即2100万股。控股股东甲持有4000万股,其他股东合计共6000万股,如其他股东全额认购,可认购3000万股的60%,即最多可认购1800万股,因此控股股东至少需要承诺认购300万股。
我的问题是,哪个法规对股东认购配售股份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如其他股东全额认购,可认购3000万股的60%,即最多可认购1800万股”的依据是什么呢?最多只看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4条: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相同。如果这样的话,A是不是就不正确了呢,急请高人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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