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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896|回复: 19

设立持股公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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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5: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
一外资企业拟启动上市计划,准备做管理层持股,因外企不能有自然人股东,拟成立持股公司持股,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好?(主要是涉及以后的税务问题)
发表于 2010-10-9 16: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难讲。一般理解设立为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好,因为在以后股权转让时可以少交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但我国对创投合伙企业有优惠措施,比如抵扣70%投资额等(印象中是70%,具体可查找相关规定),需要综合平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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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66888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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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9: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吧,税负要轻点。
特别是在某些地区,有些特别的政策。例如上海。。。。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合伙企业)
2008-8-11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金融办通[2008]3号

……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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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9: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0-10-9 19:43 编辑

原来发的一个帖子:平安税务门的启示:纳税筹划应未雨绸缪,避免双重征税

http://www.touhangbbs.cn/viewthr ... hlight=%C6%BD%B0%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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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9: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吧,税负要轻点。
特别是在某些地区,有些特别的政策。例如上海。。。。

关于本市股权 ...
believe 发表于 2010-10-9 19:40



    咦,你怎么直接把视野里别人的回复copy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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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0: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板凳 于 2010-10-9 20:04 编辑

回复 2# fushengbin

部分同意您的观点

1、要想70%抵扣,要求该持股公司为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肯定是存在双重税负的问题;
2、因为该公司要上市,所以该股权在未来卖出时增值率会比较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远远不够。


参考规定: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009-4-30 国税发[2009]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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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2: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因为那个提问是我问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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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2: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believe


    哈,那个问题是我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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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3: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版主好多马甲。。。。
早知道版主您到这里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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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22: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板凳

呵呵,所以说要综合平衡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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