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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zsy1994

设立持股公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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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09: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各位。
但上海的政策估计无法享受,注册资本达不到。70%抵扣也不可能,好像条件也不够,成立有限合伙节约的税也就5个点左右吧。(合伙企业在35%左右,有限公司综合税率在40%左右),不知道理解得对不对。各位还有没有更好的避税办法。
还有几个问题请教
1、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税率有差异吗?
2、拟上市公司高管可以担任该持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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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09: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10-11 09:56 编辑

回复 11# czsy1994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楼主看帖不够仔细,其实该内容是copy的楼上回帖】

(2)我理解是不存在问题的,但目前尚无此方面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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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10: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oshistone


    有限合伙人按20%征税是上海针对创投企业的特殊政策吧?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没有讲到有限合伙人可以按20%的标准缴税。该文件出来后,上海等地的地方政策是否可以执行就打了个问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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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7: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czsy1994

这就需要跟地方的税务局沟通,可能每个地方的税务处理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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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板凳 于 2010-10-11 20:00 编辑

回复 11# czsy1994


   

呵,是我的错。当时回答得太草率了。

我去年协助一个朋友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创投公司,当时对上海这个政策印象很深刻。Believe同学在视野的税版一问,我就随口回答了。

现在补充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一、综合税率的问题

我觉得你的理解是对的。

因为公司上市后,高管持有的股份增值的金额会比较大,远远超过5万元的上限,这样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是按35%来计算了。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税率有差异吗?

2006827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形式。

而税总下发的关于合伙企业的几个主要税收规定,除了财税[2008]65号和财税[2008]159号外,其他的诸如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3]158号和国税发[2004]81号等几个文件都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出台的,所以2008年这两个文没有单独就有限合伙人的税收问题有个说法的话,其他的更不可能有了。

综上,据我所知,税总下发的文里没有提到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

三、拟上市公司高管可以担任该持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我个人认为最好别这样做。

当然,如果该合伙企业除了投资于该拟上市公司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业务,而且不是控股股东(这一点很关键),那它就是一个纯粹持股公司,这样基本上没有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其他的利益冲突,我觉得倒是问题不大。

四、其他的避税方式

在上海,可以通过核定征收来避税。不过最近的说法是:上海的税务局对新增核定征收企业管理得比较以前严格,对原有的核定征收企业也有说法要逐步取消。

上海在核定征收方面,不区分企业自身经营所得和对外投资所得,都是统一按照一个所得率来征税(我很确定在某些分局就是这样操作)。

你可以看看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2009]377号及上海的地方文件沪国税所一[2005]63号、沪国税所[2009]114号。

而象江苏以苏地税函[2009]283号发文明确,“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你可以问一下注册所在税务分局,是否可以办理核定征收。如果可以,税负会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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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22: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人完全可以作为外资企业的直接股东,详见创业板的向日葵。
商务部针对此事专门做过回复,结论是:可以,因为没有法律禁止自然人成为外资企业股东,符合公司法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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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23: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的问一个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改,有规定不能有自然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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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23: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板凳 于 2010-10-11 23:39 编辑
自然人完全可以作为外资企业的直接股东,详见创业板的向日葵。
商务部针对此事专门做过回复,结论是:可以 ...
wun02 发表于 2010-10-11 22:05



一、向日葵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我也看过。楼主这个案例应该是能那样操作。

原话是这样的:
200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就上述浙江省商务厅批准事项出具了商办资函〔2009〕17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答复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管理层人员增发股份问题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很明显,有两个限定条件:

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2、增发股份

如果是有限公司呢?            答案可能是否
如果是自然人收购股份呢?   答案也可能是否

在本案例中,的确可以先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也可能已经是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然后再向那些自然人增发股份。
所以你的方案是可行的。

二、“境内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并不一定能推而广之。

从目前看,以下几种情况应该不行:
1、境内自然人以新设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自然人股东成为原内资企业股东不满一年,而后被外资并购使内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3、境内自然人以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法规依据: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订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30外经贸法发[2002]575

五、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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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0: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斑竹所述,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是不是就不能与自然人(包括高管)一起进行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 而是需要与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进行股改,成立股份公司后,在通过增发形式让高管自然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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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2: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

我们尚未进行股改,处于有限公司阶段,定的方案是在股改前一并考虑引进PE、管理层持股等问题。估计向日葵的案例难以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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