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板凳 于 2010-10-11 20:00 编辑
回复 11# czsy1994
呵,是我的错。当时回答得太草率了。 我去年协助一个朋友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创投公司,当时对上海这个政策印象很深刻。Believe同学在视野的税版一问,我就随口回答了。 现在补充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一、综合税率的问题 我觉得你的理解是对的。 因为公司上市后,高管持有的股份增值的金额会比较大,远远超过5万元的上限,这样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是按35%来计算了。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税率有差异吗? 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形式。 而税总下发的关于合伙企业的几个主要税收规定,除了财税[2008]65号和财税[2008]159号外,其他的诸如财税[2000]91号、国税函[2001]84号、财税[2003]158号和国税发[2004]81号等几个文件都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出台的,所以2008年这两个文没有单独就有限合伙人的税收问题有个说法的话,其他的更不可能有了。 综上,据我所知,税总下发的文里没有提到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别。 三、拟上市公司高管可以担任该持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吗? 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我个人认为最好别这样做。 当然,如果该合伙企业除了投资于该拟上市公司以外没有任何其他业务,而且不是控股股东(这一点很关键),那它就是一个纯粹持股公司,这样基本上没有其他关联交易、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其他的利益冲突,我觉得倒是问题不大。 四、其他的避税方式 在上海,可以通过核定征收来避税。不过最近的说法是:上海的税务局对新增核定征收企业管理得比较以前严格,对原有的核定征收企业也有说法要逐步取消。 上海在核定征收方面,不区分企业自身经营所得和对外投资所得,都是统一按照一个所得率来征税(我很确定在某些分局就是这样操作)。 你可以看看国税发[2008]30号、国税函[2009]377号及上海的地方文件沪国税所一[2005]63号、沪国税所[2009]114号。 而象江苏以苏地税函[2009]283号发文明确,“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你可以问一下注册所在税务分局,是否可以办理核定征收。如果可以,税负会比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