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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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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1: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是总则部分的,上述最后一款对有限公司也成立吗(因为一般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情况,而是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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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9: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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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21: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ableg

仔细看了下,法条的表述没有问题的。
有限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参加,那也是非关联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股份公司由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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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4: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一般无所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但本条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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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2: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相关的法规里极少提到股东回避表决,本条是特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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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6: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适用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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