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iandaochouqing 于 2010-10-12 08:34 编辑
24、某公司于2007年11月上市,上市前公司某监事持有该公司发行的股份100万股,2008年4月该监事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该公司股票20万股,11月又卖出10万股,2009年该监事计划卖出27.5万股,不考虑其他因素,该监事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二郎答案: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如果这样,那该监事2008年可减持股票数量量应该是按照2007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可减持25万股。则减持符合相关规定。请高手解答!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从这条可以看出,该监事2008年可减持25万股,但是如果没有新增股份,其还需遵循第四条的规定,实际上是不能减持的。但是2008年4月又新增20万股无限售股份,应该是可以减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