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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275|回复: 13

请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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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4: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 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问题:如果持有某一上市公司32%的股东,欲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3%的股份,按照第24条的规定应该采取要约方式进行。但按第25条规定,预订收购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是不是说我就不能只增持5%以下的股份?

如果说真不能只增持5%以下的股份,那监管机关怎么监管呢?因为增加3%的股份,按规定也不需要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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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金币 +4 +6 收起 理由
szh_23 + 4
oshiston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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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5: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该股东已经是控股股东,则不改变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协议收购3%的股份,但要申请要约豁免;若是二级市场增持,则只能每12个月不超过2%(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如果该股东不是控股股东,要继续增持的话,只能先降至30%,再发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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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18: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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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3: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oshistone


    不是控股股东,要先减至30%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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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23: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zzxxcc111


    非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如果要增持的话,只能发全面要约,无法达到题中仅要求最终持股35%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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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6 10: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oshistone


    求教,该规定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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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2 请看收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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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2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控股股东如受让3%股份,可以根据“收购人与出让人能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而非控股股东没有豁免理由,因此只能减持至30%再发部分要约。那这么说,理论上,即使持股比例未到50%的控股股东可以这条豁免理由随意增持了,然后申请免于要约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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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23: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katelinchen


    如果公司第二大股东从32%增持至35%,但仍未成为第一大股东,依然应该可以依据实际控制人未变更而申请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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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09: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zzxxcc111


    很有意思的问题,这样的话,在实际控制人即将变更之前,都是可以申请要约豁免的。
    我觉得这可能是立法者的疏漏,但是证监会还保留有一项权利:要约不予豁免,那此时就不得不发全面要约了(超过30%了的话)。
    所以从制度设计上,这还是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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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09: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katelinchen


    理论上,在符合上市股权分布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随意增持是可以的。
    但有两种实现方式:
    1、以每年不超过2%的比例在二级市场增持,此时可以简易程序豁免要约;
    2、以其他方式如协议收购增持,那这时候需要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申请要约豁免(非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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