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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诺函”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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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5-3-9 19: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最高法的《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葫芦岛锌厂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想探讨一个法律问题:即民商事领域中“承诺函”的法律效力。

个人认为认定原则:以承诺事项及背景个案区分。
个人对于承诺的法律定义能回忆的是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章节,但当前承诺实际的使用已经超出合同法范畴?

已经设想到的情况
情况1:合同订立的“经典”承诺。——依据合同法处理。
情况2:实质为要约。——依据合同法处理。
这里探讨一个假象细节问题,在单务合同(如单务赠予合同)中,如一方出具了赠予承诺书,邮寄受赠方,受赠方收到承诺书后未做进一步意思表示,问是否认定赠予合同成立?
再进一步,极端情况,赠与方死亡,假设赠予合同成立情况下,关于赠予合同撤销的撤销权能否继承行使?(这个问题实质是,区分标的物是否转移情况下,所有基于财产上发生的撤销权能否继承行使?)
情况3:合同或合同之部分。——比如具备合同构成要件的承诺函,或合同组成部分之承诺函,即为合同或合同之部分;后再依据合同之种类可做进一步划分。
情况4:单方允诺?——即本点想讨论之事项。
证券事务接触最多的承诺函即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那么该类承诺函在法律层面如何认定?
假设承诺方未履行承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以什么法律作为依据?
目前只考虑到这里,请诸位纠正或补充。
发表于 2015-3-10 11: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和义务关系,在这个案例中,纯粹从民事角度看,政府遵守自己的承诺是必须的,但是奇葩就在于,担保法的“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这一条否定国家机关作为一般情况下的担保主体资格。
1995年制定的这部法律时代背景太浓了,下面这条就是说给当时的政府听的,废话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从上面两条,可以这么理解立法者当时的内心想法:政府耍流氓注意点,尽管我保护你,但是我告诉你,我在法律上告诉企业了,他们可以拒绝你对他们耍流氓,你自己注意点。

情况4:单方允诺?——即本点想讨论之事项。
证券事务接触最多的承诺函即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那么该类承诺函在法律层面如何认定?
假设承诺方未履行承诺,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以什么法律作为依据?
=============
我觉得你说的以承诺事项及背景个案区分,比较稳妥。
比如,大股东承诺3年内不减持,但是大股东在1年内大肆抛售股票,造成股价大幅下挫,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大股东的承诺产生了不作为(不抛售股票)的义务,其他股东从而获取了期望的股价稳定、不因大股东抛售而造成股价大幅下挫的利益(权利),但是大股东抛售股票的作为行为对其他股东的利益(权利)产生了实质伤害,而这种伤害直接来源于大股东对承诺(义务)的不遵守,大股东的抛售行为与其他股东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具体还真没有哪个法律条文涉及,只能从法律原理论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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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23: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争议焦点是辽宁省政府的《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根据担保法的一般原则“担保不得推定”,除非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否则的不能推定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另外,关于楼主提到的商事交易中的《承诺函》,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对于某种事实或状态的确认。接受承诺的一方据此证明其善意。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这一事实的存在要求被欺诈一方对某种事实、状态不知情或存在错误认识,《承诺函》的意义即在于证明该不知情或存在错误认识。

另一种对为或不为某一行为做出承诺,这种承诺肯定不能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这种承诺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方面是合同法上的,即承诺主体承诺为或不为某一行为,如违反则承担某项民事责任,这种承诺是合同本身而非合同成立过程中的邀约承诺,也不是单方允诺,因为只有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才能讨论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行政法上的,但这一行政法上的承诺其实并无意义,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当为或不得为某一行为,而行政机关也无权在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要求行政相对人当为或不得为某一行为,因此该种意义上的承诺实属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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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2 10:36: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说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即合同合同履行了,合同有效。如果订立赠与合同,为履行赠予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除了公益性赠予。其次,承诺书的单方效力要看其他相关证据,不是单纯看承诺书载明什么。如果有其他正经能证明是变更,放弃法律关系的,法律是认可的.只要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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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22:10: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问题比较特殊,某一项交易,A向B承诺到期回购股权,但到期后B并不想让A回购股权,此时B可否单方面主张拒绝A行使回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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