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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424|回复: 7

[疑问求答] 国有股这股比例不低于65%是在那个法规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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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是哪部法规啊,65%的规定现在还有效么
发表于 2010-10-15 10: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miaoxiaoh


    证券从业的承销书中有提。应该是有关国有资产规定内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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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0: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应该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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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1: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0年的一个财政部文件,在2008年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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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2: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比例是来自于,《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国资企发[1994]81号)中的规定,
2008年1月,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中“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98件)的第240号文件”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国资企发[1994]81号文,就是这个文件。

但是实际执行中,最好不要违反,不要做出头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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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1: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效的吧
从业教材上还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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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4: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废止。因此,其第12条:“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的规定不再有效,已上市企业辉隆股份、滨化股份、合康变频国有资产折股比例均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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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5: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已经废止,参看滨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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