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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炒点冷饭——论坛老题再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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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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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4: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un02 于 2010-10-27 15:52 编辑

根据《公司法》,甲公司人员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公司欲购买通讯设备,董事王某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商场,王某经股东会同意与甲公司订立了通讯设备供应合同

B.甲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C.甲公司董事李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丙公司将更新办公设备,甲公司拟与丙公司进行谈判,李某的女儿在丁公司任董事长,李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丁公司遂提前与丙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D.甲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某为甲公司与戊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戊公司支付给赵某一笔居间费用,赵某收为己有


原答案给的是ABCD,但我认为A是不该选的。

相关参考资料:《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A.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原答案:AC

个人认为:C

相关参考资料:《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有限公司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详见司法考试2003年试卷三第51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协议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B通过间接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通过要约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D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行政划拨、法院裁决、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参考答案:ABD

疑问:D这种情况也要披露收购报告书么?个人以为只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第五十条的内容吧?


[判断]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参考答案:正确。

解释法条:

5.1.1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5.1.2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疑问:这个说法我没找到出处,只在保代培训讲义中见过。


(判断)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4%后成为第一大股东(收购后第一大股东持有比例也没有超过15%),需要披露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无需聘请财务顾问对其信息披露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参考答案:正确

疑问:权益变动在30%以下的,如果不到5%的坎,只需要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吧?有必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么?(如果需要的话应该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表明已经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是(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

D.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影响

参考答案:ABC(B 超过法规规定的30%了,当然已经获得控制权了)

相关参考资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疑问:按照中国式选题,D是错的,但让我抓狂的是D真的错了么?能举个反例么?

之前看错了,以为是“D.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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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5: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0-10-27 15:23 编辑

[判断]如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参考答案:正确。

这题答案依据(上市规则)已被修改,正确答案应是错误。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协议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B通过间接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通过要约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D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行政划拨、法院裁决、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参考答案:ABD

疑问:D这种情况也要披露收购报告书么?个人以为只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第五十条的内容吧?



D也需要披露收购报告书的,只是可以简易程序免除要约,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公告收购报告书。

(判断)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4%后成为第一大股东(收购后第一大股东持有比例也没有超过15%),需要披露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无需聘请财务顾问对其信息披露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参考答案:正确

凡是触及5%、10%、15%等的坎,都需要披露,此时不需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是需要披露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即题干内容)

最后一题的D项不该选的,非重大影响。

其他题的答案,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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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5: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说吧:
根据《公司法》,甲公司人员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公司欲购买通讯设备,董事王某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商场,王某经股东会同意与甲公司订立了通讯设备供应合同

B.甲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C.甲公司董事李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丙公司将更新办公设备,甲公司拟与丙公司进行谈判,李某的女儿在丁公司任董事长,李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丁公司遂提前与丙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D.甲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某为甲公司与戊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戊公司支付给赵某一笔居间费用,赵某收为己有

同意,A是不该选的。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A.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这个题没有答案。解释下C,这个必须是经股东会审议的,但是董事会通过是可以的,然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因为,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所谓的召集,通常就是董事会先审议通过。再解释下A,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不代表将承担连带责任,这区别大了,并且,合伙企业还有有限合伙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表明已经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是(
)。

A.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B.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

C.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

D.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影响

参考答案:ABC(B 超过法规规定的30%了,当然已经获得控制权了)

呵呵,不必抓狂,D就是错的。影响和重大影响,这不是文字游戏,是严肃的“性质”问题。你买了万科100股,对股东会当然是有影响,但是,是控制权么?


其他的题,收购啊披露啊什么的,没兴趣看了,请大家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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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5: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王军 于 2010-10-27 15:53 编辑

根据《公司法》,甲公司人员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甲公司欲购买通讯设备,董事王某经营一家通讯器材商场,王某经股东会同意与甲公司订立了通讯设备供应合同

B.甲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同时是乙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业务

C.甲公司董事李某在召开董事会时得知丙公司将更新办公设备,甲公司拟与丙公司进行谈判,李某的女儿在丁公司任董事长,李某将该信息通知其女,丁公司遂提前与丙公司谈判并获得签约机会

D.甲公司的财务主管赵某为甲公司与戊公司提供了一宗货物买卖的谈判机会,戊公司支付给赵某一笔居间费用,赵某收为己有




原答案给的是ABCD,但我认为A是不该选的。

我支持您的观点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A.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上面的都应该是可撤消的,我认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基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瑕疵。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则是基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瑕疵,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内容瑕疵。决议不应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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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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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22: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
A.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C。
A比较诡异,因为合伙企业说不好行不行。

关于C,董事会能不能对此作出决议,肯定是不行的。董事会即使讨论通过此事,也只能叫做“建议为XX提供担保的决议”,而不是“为XX提供担保的决议”。这是两码事。董事会直接作出担保决议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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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09: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协议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B通过间接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通过要约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D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行政划拨、法院裁决、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参考答案:ABD

疑问:D这种情况也要披露收购报告书么?个人以为只要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第五十条的内容吧?

关于D: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附件中
第四章 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涉及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该是两种情形都可以吧,实际中,上市部不接受除62条第3款,和63条第3款之外的豁免申请,我觉得D是不是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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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1: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lywang 于 2010-11-11 11:18 编辑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协议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B通过间接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通过要约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D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行政划拨、法院裁决、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所以,协议方式不需要披露收购报告书,所以A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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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3: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arcraft 于 2010-11-11 13:19 编辑

A通过协议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B通过间接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C通过要约收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D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行政划拨、法院裁决、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题干有问题吧,间接收购也同样触发要约收购,同样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同样也不选。
个人认为都不选

“第五十六条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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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6: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warcraft
赞同 这个题是不是记错了。
超过30%应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除非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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