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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首发办法最近3年主营业务不发生重大变化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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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5: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假设发行人在2015年2月发生一笔重组、2014年发生两笔重组,在计算被重组方前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总额和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时,(1)是将三笔重组在2013年度的数据累计后与发行人2013年度数据比较,(2)还是说将两笔2014年的重组累计后与发行人2013年度数据比较、再将一笔2015年的重组与发行人2014年重组后的数据比较?
根据《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适用和解释》,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个人认为,应采用第(1)种,欢迎拍砖
发表于 2015-4-24 1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问的好。但我认为应采用(2),因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这里是“或”不是“和”。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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