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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347|回复: 5

[历年真题分析] 判断:根据新公司法,监事对定期报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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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5: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根据新公司法,监事对定期报告不承担连带责任。
发表于 2010-10-28 23: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个别及连带,哪能跑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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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0-28 23: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签字,但要审核。所以应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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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9: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

题目是“根据新公司法”,您这弄出来证券法是何意?  发表于 2012-7-1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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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0: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lawyernju 发表于 2012-7-12 09:26
《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 ...

楼主没必要拘泥于题目,定期报告好像就是证券法规定的吧?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吗?烦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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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8: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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