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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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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1: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史上 单独入账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 由于土地不断升值 不提折旧

就是作为固定资产一直放在账上不动,还是改提类似无形资产的摊销?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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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3: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按照原始入账价值集体折旧,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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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17: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工字[199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账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经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账务 。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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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0 20: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按照原始入账价值集体折旧,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aiwasg 发表于 2010-10-30 13:33



    这个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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