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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违反股权禁售期转让股份的,法律后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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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2: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违反股权禁售期转让股份的,法律后果如何?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应该无效。如何补救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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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2: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新老股东开会确认,似乎有一个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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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7: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了一个招股说明书,不知是否具有可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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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eking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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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7: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新老股东开会确认,似乎有一个上市公司。
xishi2003 发表于 2010-11-4 12:36



    您是指武汉凡谷电子么,您觉得这个可以作为指导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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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23: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作为指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以不妨分析下发起人如此转让股权的效力,是否会存在何种法律风险,此种法律风险如何应对,这样的话,才算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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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5: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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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0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该是有效的.可参见法院判例:


对小书童的观点,也稍有不同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上述解释明确阐明了《合同法》中所谓“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即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所有的强制性规定。发起人禁售期的规定,个人理解,应该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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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14: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卢律师的回答是正解,管理型规定和效力型规定区别还是蛮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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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5: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的判决不妥。理由是禁售期的法律规定实质是保护公众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内嵌了公众利益的内涵,售期内股东只要实质上转移了其持有的股份权利,根本上违法了禁售期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法律应给予惩戒。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并应当适用的民事及经济领域,在民事及经济领域,由于其负责性,还是应当以立法本意及公众利益原则保护具体条文得到真正贯彻。如同美国SEC控告高盛的欺诈案,根本还是在维护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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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wenjing0116 + 10 欢迎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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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5: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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