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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669|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报告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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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09: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侠: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中第十条规定:“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报告,并将配售的详细情况备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


     请教下,发行承销报告和承销总结报告不是一个东西么?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里没说明发行承销报告的具体内容,无法比较,这两个规定是否有冲突,还是有新规替代了?
发表于 2010-11-5 10: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还没有被废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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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没有被废止,不代表其中的某些条款仍有效。

层级相同的文件,后出的就同一问题的新规定自动使得原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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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1: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被你发现了,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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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3: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warwickqiang


    现实操作中,我负责任的说,这个是上市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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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3: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市说的没错,实践中IPO/非公开发行是发行上市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承销总结报告,其他的不晓得了~~没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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