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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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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8: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否自动废除《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禁止规定

发表于 2010-11-10 14: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自动废止,应为公司法是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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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2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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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10: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公司法作为一部基本法,不可能限制关联交易。因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一项市场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规定》,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考虑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现状,做出规定。
所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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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23: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上市公司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已经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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