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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增资但不增加注册资本,只增加资本公积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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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21: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请教一下大家一个问题:

2010当前M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股东分别为A、B、C各20万,现2015年公司引入新的投资者D投资50万元,即总共投入110万元。但是目前公司的准备是c直接退出,即D占有注册资本60万的1/3,新增的50万全部进入的资本公积,C无偿转让。

这样是否合规?当前验证已取消,是不是只需要去工商登记备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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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7 13:33:21
学习了,谢谢
发表于 2015-5-25 08: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同意就行了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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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09:5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没什么问题的,IPO时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也有一些公司这么操作来补偿。
股东决议后报工商即可。
你这个案例,关键不在于法律问题,而是财务问题:即,为何就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
《财会函2008年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准则解释5号》“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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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09: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里看,D已经接受了C的无偿转让,成为了公司股东,此时,D再无偿投入50万,这样做的经济实质,还能否被视为是“资本性投入”?就存在质疑了。你需要解释。否则,难免被认为要记入营业外收入。需要慎重。
我的建议是:在设计股东决议或其他合同条款时,写清楚,无偿投入的50万跟无偿转让的20万,是一揽子交易,不同意无偿投入的50万,D就不会有成为股东的可能,尽管从法律顺序看,D有可能先成为股东,再无偿投入。
这样就给会计师的处理,提供了完美的依据。大家开开心心的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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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回答很清晰明白,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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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3: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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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8: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最好是有一个1元的对价而不是无偿获得要好得多,如果是无偿获得是不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呢?如是是以1元取得股权50万元是溢价,这样处理是不是会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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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5: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建议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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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10: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阿,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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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7 13: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无偿转让有涉税问题。对公司而言,可以约定在获得股权后再投入50万作为资本投入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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