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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之后的股权激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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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22: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2015年1月1日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假设一个公司经过两轮溢价融资后拟对公司高管做股权激励,由控股股东转让老股,按照(三)的表述,是否可以按照注册资本进行转让,而不会被强制认定需要按照净资产或最近一次融资估值的每股价格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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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3: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待高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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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1 22: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好的问题,竟然没有高手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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