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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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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1、 母子关系
1) 母公司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 母公司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3) 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一半以上的表决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2、 子公司
3、 兄弟公司
4、 对该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方
5、 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 对该企业投资的合营企业
7、 对该企业投资的联营企业
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 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2) 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 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2) 某一企业与其某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 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 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3) 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 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母公司】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兄弟公司】
(三)由第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意没有监事】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注意此处含有监事】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处含有监事】
(三)第10.1.3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的董监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注意: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未含有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独立董事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与关联方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比未含有子女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 条或者第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 条或者第10.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本所备案。
本人认为会计中的关联关系与上市规则的关联关系的主要区别是
1、 上市规则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而会计有关联关系
2、 对该企业投资的合营和联营在上市规则中也没有被定义为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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