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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出题] 关于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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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7: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外资电影公司1年前已并购了6家国内关联行业企业,本次拟并购增加10家同行业公司。根据外商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本次并购行为无需向商务部报告。
发表于 2010-11-24 18: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才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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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8: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还有个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15家,也需要报告的,算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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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8: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ainiefield 于 2010-11-24 18:57 编辑

15家那是专门约束境外并购的情况吧。
(五)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但我理解,如果现实中真出现上述那种情况,估计多半是要进行反垄断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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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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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9: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商务部2009年6月已经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里面不再含有原第五章“反垄断调查”,新的第五十一条: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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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会经济法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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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1: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老办法里的考点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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