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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股能否低于原账面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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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8: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很明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折股可以等于或者低于原账面净资产值;但按照首发管理办法文字的理解,应当只能等于原账面净资产值,不能低于。两者规定存在矛盾之处。

     实践中,存在折股低于账面净资产值的情形。

     因此,结论是: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下,折股也可以低于原账面净资产值。

     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10-11-24 18: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管理办法那个规定,是为了满足持续经营满三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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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0: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折股,自然是折股就自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折扣了,这部分折扣放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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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1-28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发管理办法》的“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意指不按评估价值折股,并无规定只能按”等于原账面价值“折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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