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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mzhang

内部股份转让避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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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8 15:56:10 | 显示全部楼层
laladq哈哈 发表于 2015-6-8 14:32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利,
财税(2012)85号
规定基本也是这样的。
这恰好证明了新三板和上市公司在税务征管上趋同的原则。
那么,你到底在纠结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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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09: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三板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委托成交,因目前对新三板报价没有限制,可按股权价值原值报价,不产生增值收益,也就无需缴纳个税。且有老子转儿子在合理低价范围内的税收条款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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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4: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6-4 20:39
第一种情况,确无需缴纳个税。目前是这样的:
根据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 ...

财税(2014)48号 是针对“股息红利”的所得税,不是针对“股票转让”的所得税的规定吧?

点评

赞同  发表于 2015-6-1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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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1: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二种情况,国税局的文件已经写的很清楚了,但最后是否认同以平价转让进而个税为零,还要看当地税务局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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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2 20: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6-8 15:56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利,财税(2012)85号规定基本也是这样的。
这恰好证明了新三板和上市公司在税务征管上趋 ...

我才明白你的意思,你是想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交税趋同的情况,来预期新三版股转是不是也像证券交易市场转让暂免交个税。之前我理解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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