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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保荐办法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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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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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00: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4条: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45条: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协议的,就是要撤材料吗?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后至发行前,如保荐机构被撤销,那怎么处理呢
发表于 2010-11-28 00: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后至发行前 - 这个就是按45条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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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7: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做?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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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7: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也需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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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撤材料,我觉得这个比在过会前终止协议还严重。另外,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该是一家,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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