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2070|回复: 5

[疑问求答]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30 17: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中规定:


三、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不理解啊,怎么低于5%也要披露呢?那岂不是天天披露?
发表于 2010-11-30 17: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是从5%以上降至5%以下的时候,5%以下了不用披露。

评分

参与人数 1 +7 收起 理由
嘟嘟之父 + 7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0-11-30 19: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5%视作一个触发点,向上向下碰到它都要披露

评分

参与人数 1 +7 收起 理由
嘟嘟之父 + 7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1 02: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观点,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2 16: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研读法律吧,此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并非是该股东。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tonyripe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4 16: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严谨,法律之间在打架。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公告义务,结果上交所又规定由上市公司履行公告义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5-9-6 07:31 , Processed in 0.238694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