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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有审核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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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7: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根据上述法条,我这样理解:

1。在提交要约收购文件之时,收购人需要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2。在提交要约收购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中国证监会需要出具是否有异议的批复。
3。如果证监会无异议,则在提交收购文件之日起15日后,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实际案例:通宝能源(600780)
1。2009-2-25,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2。2009-5-8,证监会批复(自证监会网站查询可得)
3。2009-5-18,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

问题:
1。根据实际案例,我理解的1与2有矛盾,哪个是不对的?
2。我理解的3中的15日后,是否有具体时间限制。

尽量表述清楚,还请研究过的朋友小搭一手。谢谢~~
发表于 2010-12-1 0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致看了下,1和2时间上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否在于“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
因此,1的公告是在向证监会进行书面报告时;2则和1不截然等同,需要提交符合证监会要求的收购书以及第50条的文件,所以这个就不是简单的绝对15日了。。。。之间差异时间就是个不定数了。。。
至于3,,,没看明白你说的具体时间限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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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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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 09: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LS,经你提醒,我这样理解:

1。作出书面报告及披露报告书摘要应在同时;(有一点不确定,提示性公告是公告的意思吗?)
2。作出书面报告距离正式提交第50条文件,这中间有一段时间(另外,这一段时间没有限定,岂不是有很大空间)

另外,我疑问的3中的时间限制,是想说:15天后是一段开放的时间,难道不应该限制在比如15天后的10天内这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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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0: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提交要约收购文件之时,收购人需要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因为这以后包含着会里回复,反馈,修改,补充的一些过程,等到符合要求后,再15日内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有异议的批复。
3。如果证监会无异议,则15日后,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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