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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穿透计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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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4 23: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一个问题,公司上市或者新三板挂牌时,哪些情况需要穿透合并计算股东人数,哪些情况不需要,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需要穿透吗?私募基金呢?或者有没有谁对这个问题系统的研究过呢?一般都涉及到哪些规定。我刚接触这一块时间不长,但是遇到类似问题多次,比较困惑,请各位前辈多指教,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15-9-8 23: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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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23: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你后来知道答案了吗,请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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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4 22: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暂时还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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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08: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大神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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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5 08: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合伙企业,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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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2: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有如下描述: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因此,通常来说,合伙企业这种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人数是否超过200人。
而对于企业法人股东,则不要求穿透,即作为一个股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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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有如下描述: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以上指引是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度规范明确之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情形,部分公司通过工会、职工持股会、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持股平台等间接持股的方式规避股份公司对发起人数量的限制,这种情形下,是需要穿透的。
    如果不是上面的情形,股东离200还很远,个人认为不必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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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1:4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人股东作为单个股东,并不穿透计算,包括备案过的新三板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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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7: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yousee 发表于 2015-11-2 12:3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

“10月28号,北京召开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中,发行部五处朱立良副处长强调了三条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要求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   
   
  那上面提的特别规定还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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