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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收购管理办法的收购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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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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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0: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收购管理办法,我感觉法文是不是这样的意思:如果达到30%,超过部分想增持的,可以选择要约(包括部分要约或全面要约都可以),如果不想要约方式的(即协议方式),那么必须要申请豁免,豁免申请如果被否,如果想继续增持超过30%的部分,则失去了部分要约的机会,而只能采用全面要约,否则必须退回到30%以下。
请大家指正。
发表于 2010-12-13 08: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则失去了部分要约的机会?也没有这样吧,我大不了以前协议作废就是了,再签个30%的转让协议,再发出部分要约,这个应该是理论上可行的,关键协议双方是认可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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