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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政府平台发债务融资工具最新政策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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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13: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债务融资工具
最佳答案
2015-6-24 10:08:27
近期涉及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试行政策   
一、哪些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额外出具说明性文件? 
答: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由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一)在国家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涉及的7170家融资平台公司名单范围内;(二)在银监会融资平台监管名单内;(三)2013年6月后有新增债务纳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内(以下称一类债务)。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无需发行人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可在注册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向协议、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专项披露,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一)在名单内,但在申请注册时,已无存量债务纳入一类债务;(二)下属子公司在名单内,但相关子公司不直接作为募集资金使用主体;(三)担保公司在名单内;(四)业务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但不在名单内企业。 
二、专项说明的具体要求? 
答:由发行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一)发行人存量一类债务金额或甄别清理进展;(二)发行人举借债务符合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三)地方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专项说明形式不限,审计部门可就财政部门说明进行确认,无需就上述内容一一说明。 
对于已经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发行人,在出具说明性文件时,可以一次性说明未来发行人新发债务融资工具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且不以财政资金直接偿还未来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三、对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用途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应合理匡算注册金额,避免出现盲目融资现象。(一)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披露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收益及回款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合理可信的流动资金缺口匡算依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三)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能用于偿还甄别为一类债务的银行贷款;如用于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应追溯所偿还的银行贷款用途,披露银行贷款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利率、抵质押、所用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收益及回款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 
四、债务融资工具如何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融资? 答:对于轨道交通、水利建设等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合法合规,支持通过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取得项目建设或运营收入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就合法合规性予以说明。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项目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过渡期”安排明确后再予以推进。 
五、注册发行材料中对于信息披露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在风险揭示部分应明确提示近期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变化风险、债务甄别情况不确定风险;在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应明确承诺“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地方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在适当部分披露发行人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尽职调查要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应当针对发行人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表专业意见。
发表于 2015-6-24 10: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近期涉及地方政府债务企业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试行政策   
一、哪些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额外出具说明性文件? 
答: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应由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一)在国家审计署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涉及的7170家融资平台公司名单范围内;(二)在银监会融资平台监管名单内;(三)2013年6月后有新增债务纳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内(以下称一类债务)。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无需发行人所在地同级财政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可在注册发行材料(募集说明书/定向协议、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进行专项披露,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一)在名单内,但在申请注册时,已无存量债务纳入一类债务;(二)下属子公司在名单内,但相关子公司不直接作为募集资金使用主体;(三)担保公司在名单内;(四)业务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但不在名单内企业。 
二、专项说明的具体要求? 
答:由发行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出具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一)发行人存量一类债务金额或甄别清理进展;(二)发行人举借债务符合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三)地方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专项说明形式不限,审计部门可就财政部门说明进行确认,无需就上述内容一一说明。 
对于已经剥离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发行人,在出具说明性文件时,可以一次性说明未来发行人新发债务融资工具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且不以财政资金直接偿还未来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三、对上述企业募集资金用途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应合理匡算注册金额,避免出现盲目融资现象。(一)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披露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收益及回款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合理可信的流动资金缺口匡算依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三)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能用于偿还甄别为一类债务的银行贷款;如用于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应追溯所偿还的银行贷款用途,披露银行贷款金额、期限、起始日期、利率、抵质押、所用项目基本情况、合法合规性、总投资额度、资金来源、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收益及回款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 
四、债务融资工具如何支持重点领域项目融资? 答:对于轨道交通、水利建设等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只要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合法合规,支持通过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取得项目建设或运营收入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就合法合规性予以说明。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项目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过渡期”安排明确后再予以推进。 
五、注册发行材料中对于信息披露有什么要求? 答:发行人在风险揭示部分应明确提示近期地方政府债务政策变化风险、债务甄别情况不确定风险;在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应明确承诺“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地方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在适当部分披露发行人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主承销商应当按照《尽职调查要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应当针对发行人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募集资金用途等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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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09: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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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0: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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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2: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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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9 21: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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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0 23:25:32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的朋友是在哪里找的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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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2: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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