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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讨论] 发行与承销的一个错误 P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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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17: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里说,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预订收购的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形。
按照收购办法,是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而书上是摘抄了上述4条的第一句话。是片面的和错误的。这几种情形简单的说就是:


1、自愿要约收购
2、以协议收购、交易所交易或其他安排等形式达到了30%,继续增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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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10 这个论坛有道题讨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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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 23: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错误我也发现了,其实就是指的要约收购下,需要预定收购的股份要不小于5%。对于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应当是针对第二款的,而发行承销书错误地引用了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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