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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污染企业申请再融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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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0: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火力发电以及跨省从事污染的公司(包括分公司、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有上述情况),其申请IPO时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出具核查意见。

那么对于再融资呢?
发表于 2010-12-4 10: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融资一样的。需要公司出具核查意见;募投也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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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0: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其实就是IPO或者再融资再申报时,涉及到上述情况,均需要由国家环保总局对于公司以及募投项目出具环保核查意见。但是感觉2008年那个法规只是针对IPO,而之前的法规也并不是特别明确,所以感觉有点困惑。
以为再融资会比IPO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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