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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外资并购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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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6: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说: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关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说:外国投资者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两者是不是有矛盾?
发表于 2010-12-5 17: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一个针对上市公司,一个针对一般企业并购,由于我们是对上市公司的,以后还是要按《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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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国民待遇了吧
之所以发《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估计是怕大家为了享受优惠,一股脑向外商卖股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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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称“批准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分别向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上市公司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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