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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855|回复: 7

<债转股办法>已失效,现在安好什么办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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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1 12: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高人,此办法已废除,现金遵循什么办法?谢谢!
案例学习?
发表于 2015-6-21 16: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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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1 22: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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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2 00: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良辉 发表于 2015-6-21 22:22

感谢辛勤的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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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2 10: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办法的确是失效了……
实务操作中,评估还是需要的、验资就不用了,提交股东决议+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就行了。
从理论上来看,根据新的《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债权的确应该要评估。但新《公司法》和新的《登记办法》全部弱化了验资,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时的募集股份。验资已经不用了。
案例会越来越少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差那点钱的情况下,都是还回去再增资。债转股,工商不怎么管你了并不代表会里面、交易所里面不管你,涉及的税?债权的法律瑕疵?你还是要论述一番的。
投行小兵的微博里最近发表了一篇研讨,专门讲这个的。你去搜搜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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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2 22: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6-22 10:49
原办法的确是失效了……
实务操作中,评估还是需要的、验资就不用了,提交股东决议+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就行 ...

感谢你一如既往的热情、专业、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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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5 02:41: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64号令,第七条关于针对债权转股权有说明,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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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5 09: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情迷洛城 发表于 2015-6-25 02:41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第64号令,第七条关于针对债权转股权有说明,你可以看看。

感谢分享!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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