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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175|回复: 5

[已解决]关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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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5%≤X<20%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五)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ps:第十七条为详权的规定

理解1:5%≤X<20%,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披露详权。
理解2:5%≤X<20%,是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披露的文件名是《简权》,只不过要加上详权的一些内容。

哪个是正解?
最佳答案
2015-6-24 15:42:30
winroyal 发表于 2015-6-24 15:06
烦请大神具体指点

不敢啊。。。

变成实际控制人的这次收购,不论是多少比例,都要披露详式变动,还要财务顾问出报告。可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6-24 14: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不是已经写的很清楚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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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4 15: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STic 发表于 2015-6-24 14:09
办法不是已经写的很清楚了么?

烦请大神具体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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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6-24 15: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winroyal 发表于 2015-6-24 15:06
烦请大神具体指点

不敢啊。。。

变成实际控制人的这次收购,不论是多少比例,都要披露详式变动,还要财务顾问出报告。可以看《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或者虽未超过20%但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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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4 16: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STic 发表于 2015-6-24 15:42
不敢啊。。。

变成实际控制人的这次收购,不论是多少比例,都要披露详式变动,还要财务顾问出报告。可 ...

谢谢!清楚了!
再追问一个问题。最佳一定给你!
如果新的第一大股东持股不到20%(例如10%),但是已经是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就详权出具核查意见?
根据收购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20%≤持股比例<30%且为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才需要聘请财顾出具核查意见。
但我说的这种不到20%的情况,案例有的聘请财顾出具了核查意见、有的没有。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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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6-24 1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操作过20%以下出核查意见的案例,个人觉得出核查意见肯定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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