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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列作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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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8:2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侠,有A公司对B公司投资,占股比例51%,投资协议约定5年后A公司转让所持有的51%股权。投资后股东会决议将B公司承包给别人经营,每年固定收取承包费。A公司相应每年收到固定收益。请问此情形下A公司还将该投资列入长期股权投资吗?可否列作持有至到期投资?多谢高人指点!
发表于 2015-7-4 11: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A 虽然名义上控股B 但仅仅取得固定投资收益,未对B实施控制、重大影响,故不属于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从已提供资料分析,该项投资因回收金额不可确定,故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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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  发表于 2015-7-4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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