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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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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10: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旧准则关于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上市公司受委托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1.上市公司实质上未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的,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收入,而作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

  2.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1)受托经营资产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果所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受托经营企业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企业,上市公司应按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需承担部分亏损的,则应承担的亏损额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的(即委托方仍支付托管经营费用),同时也不需要上市公司承担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亏损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需承担部分亏损,同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先冲减应承担的亏损额,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应承担的亏损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上市公司委托其关联方,将部分资产交由关联方经营,或将其拥有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交由关联方经营,上市公司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经营其部分资产或企业的,可获得定额收益,或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的,则按上述上市公司接受其关联方委托经营资产或企业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有两个问题:(1)新会计准则下,这方面的规定有改动吗?搜了好多地方没有收到。
                          (2)受托方收取的受托经营费用有金额或比例限制吗?

       望大神解答,非常谢谢!
发表于 2020-9-23 2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这个规定很早2008年的时候就废止了,目前没有新的规定对这个说明,但是实质上实务还是参考这个规定来处理的。重要的是,只是参考部分,即只参考处理原则。由于这个规定废止了,所以例如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计算的金额以及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这种指标性的没了,现在更多是依据具体的协议执业判断处理,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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