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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超过200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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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1: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公司想做股权激励,拟激励的员工人数较多,超过两百人。做完股权激励后,拟申请三板挂牌。

有关问题向大家请教如下:

1、如果股权激励,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目前是否可以突破?

2、由于人数较多,计划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去持股(合并计算股东肯定是超200人的),那么是否可以采取用一个
合伙企业把这些员工都装进去?还是必须几个合伙企业?
是否可以用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能超过200个吗?




发表于 2015-7-5 13: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需要证监会核准以后再转到股转系统,有限合伙发起人数2-50人,因此设立多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可,但直接或间接持股不得超过200人。

一、法律法规及会里规定
1、《公司法》修订沿革 ( 共 4 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七十九条 【设立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证券法(2005修订)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条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3、保监会培训
(1)《2010年第二期保代培训》
股东200人问题
ü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超过200人,合并计算
ü  特别提示:有券商问到,可否把股东超200人的上市主体,注册数个股份公司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100个股东,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ü  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ü  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
ü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ü  信托持股意义不大,即使信托也要追到最终受益人;通过持股公司规避200人要合并计算
ü  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
(2)《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历史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存在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
(3)《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合伙企业作为股东问题
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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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5 13: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albertluo 发表于 2015-7-5 13:35
股东人数超过两百人需要证监会核准以后再转到股转系统,有限合伙发起人数2-50人,因此设立多个有限合伙公司 ...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吗?
如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为2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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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3: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111222 发表于 2015-7-5 13:38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吗?
如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为230人?

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不得超过200人,不建议设立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发起,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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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1: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1、同意楼上的意见:“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具体来说,如果是以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假设有4家有限公司,则每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49人可以),这4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合计不超过200人;如果是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也是如此,只不过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税务上有所不同(即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同时提醒,200人是把发行人上面的直接和间接股东全部计算进去,也就是说,除了考虑员工持股直接或间接不超过200人外,还得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追溯至最终股东)也考虑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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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8 13: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员工持股平台,貌似好追溯到个人,也就是即使是持股平台,也不行。上市公司也有超过200人上市的,江苏有家设计公司就是,2014年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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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23: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管理计划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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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8 2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制的PE在算股东人数是是否也要穿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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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0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资管计划在挂牌前不能作为股东,没法上股东名册.信托计划可以,但要穿透.
建议做五个合伙企业,企业高管作为第一个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所有员工持股都放进去,然后所有员工分在四个合伙企业里面,按持股比例,受让第一个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股权的收益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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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0: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回答很透彻。代持也是一种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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