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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法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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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01: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募集设立时,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发起人返还股款时要加收银行同期利息吗?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认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0-12-12 01: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算利息。

我的理解,中国现在已经没有“募集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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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01: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问的好啊!
个人认为发起人应该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首先,从法条来看,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属于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其次,发起人作为带头大哥,忙呼半天,结果公司都没成立,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总得给小散们一些安慰,否则又可能闹些上访动荡或者非法集资之嫌,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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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23: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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