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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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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0: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个上市规则中均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那么如果累积达到3000万(主板)/1000万(创业板),且占净资产5%,达到需要股东大会决议且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的标准,如果之前未履行相关披露程序的(是不是指未达到对自然人30万/法人300万且0.5%?),前一次交易的标的本次也需要审计评估,同时前一次交易也须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发表于 2011-8-15 14: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需要了吧,都已经结束了,评估审计了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只是针对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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