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新规定,员工持股平台也趋严了。
各业务部门:
新三板项目中,员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搭建,对于此类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限售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的规定及股转系统的实际操作标准,需要区别对待:
1、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根据出资比例及是否担任GP、合伙协议具体约定等实质判断是否能控制持股平台)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持股平台
对于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则应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的股票,从而导致应整体遵循“两年三批次”的转让限制规定(该类有限合伙整体限售,而非仅针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而且该持股平台所持有的股份应单独遵循两年三批次,而不是计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所有股份,比如持股平台持有挂牌公司5%的股份,那么挂牌时持股平台的解限售数量应当为5%*1/3*股份总数;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控制持股平台
如不符合其他情况,该持股平台无需遵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要求,没有法定限售限制。
2、没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
(1)如果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则其股份转让的限制同样等同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参考有“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的”的情形。
(2)如果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并非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则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并无法定的转让限制(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伙人为获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而做出的股份转让限制性约定的除外)。
请各业务部门在处理相关限售事宜时,参考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