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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别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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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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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6: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公司准备挂三板,有限责任公司阶段曾在资本公积中提取10万元用于特定两名股东增资,此次增资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有签字),请问这样是否违反有法律上的障碍?
最佳答案
2015-7-20 17:48:20
无障碍,论坛里很多相关帖子
赣锋锂业
2001年4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10万元,同意李良彬以资本公积单方增资26万元及以现金169万元合计增资195万元,李华彪以现金增资15万元。2001年3月31日,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了《协议》,双方同意赣锋有限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265,271.14元在用于转增资本时由李良彬单独享有。
用于转增股本的26万元资本公积形成过程为:2000年,金属锂厂将主要机器设备和固定资产转让给李良彬后停止开展经营业务,2000年3月25日,金属锂厂与赣锋有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金属锂厂将其所拥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等资产及债务按账面价值265,271.14元转让给赣锋有限,其中:资产1,086,426.26元,负债821,155.12元。2001年3月31日,金属锂厂出具声明放弃收取 265,271.14 元的转让款,赣锋有限根据当时的会计准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2001年5月18日,新余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注册资本变更出具了余恒兴验字[2001]076 号《验资报告》;2001年5月29日,赣锋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的上述协议之内容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本次增资中资本公积金经全体股东认可由李良彬单独享有的情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赣锋锂业案例的处理思路值得借鉴:①股东之间签署协议,同意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或者仅向部分股东转增,或者像全体股东转增但并不按照持股比例转增;②说明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能转增资本,也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可以定向转增,要看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③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④进行工商登记;⑤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发表于 2015-7-20 17: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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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锋锂业
2001年4月30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10万元,同意李良彬以资本公积单方增资26万元及以现金169万元合计增资195万元,李华彪以现金增资15万元。2001年3月31日,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了《协议》,双方同意赣锋有限截至2001年3月31日的资本公积金265,271.14元在用于转增资本时由李良彬单独享有。
用于转增股本的26万元资本公积形成过程为:2000年,金属锂厂将主要机器设备和固定资产转让给李良彬后停止开展经营业务,2000年3月25日,金属锂厂与赣锋有限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金属锂厂将其所拥有的存货、固定资产、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等资产及债务按账面价值265,271.14元转让给赣锋有限,其中:资产1,086,426.26元,负债821,155.12元。2001年3月31日,金属锂厂出具声明放弃收取 265,271.14 元的转让款,赣锋有限根据当时的会计准则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2001年5月18日,新余恒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注册资本变更出具了余恒兴验字[2001]076 号《验资报告》;2001年5月29日,赣锋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李良彬与李华彪签订的上述协议之内容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纠纷;本次增资中资本公积金经全体股东认可由李良彬单独享有的情形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赣锋锂业案例的处理思路值得借鉴:①股东之间签署协议,同意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或者仅向部分股东转增,或者像全体股东转增但并不按照持股比例转增;②说明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能转增资本,也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可以定向转增,要看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③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④进行工商登记;⑤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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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23: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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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3 01: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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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6: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材料,但是进一步讨论,是否有税的问题,
即,获得额外资本公积的股东,是否有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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