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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fe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需要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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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7: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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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00: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说的税收特殊规定在那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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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4: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7#所说的前两点没有问题。但是第三点:
3.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依照上述原则,不要缴纳税收,但下一步资本公积再转增股本或者个人将股权进行转让,则需要缴纳税收。

首先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就没有转增资本公积的概念,公司法盈余公积可以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弥补亏损,此外未分配利润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可以转增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对于整体变更没有转增股本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实际是视同股本溢价。  但这部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点评

同意这个观点  发表于 2012-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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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2: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照最近一期中国税务报上的解读,共缴税(2600+3400)*20%=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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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1: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lwf18 发表于 2011-11-12 12:57
照最近一期中国税务报上的解读,共缴税(2600+3400)*20%=1200万.

此回复,真精辟。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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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4: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各地税务局去咨询一下当地政策,有不交的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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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6 16: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楼主的问题,问两个相关问题:第一,在整体变更时,经审计净资产10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1000万,盈余公积260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整体变更方案可否为变更后股本为6600万元,即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股本,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仍计入股份公司未分配利润?第二,有限公司原股本为2000万元,现以个人所得税后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转增股本(在此过程中全体股东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转增后公司股本为3200万元,后大股东将部分股份溢价转让给外部股东,此时转让价格与股份获得成本的差额需要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万元中大股东承担的相应部分能否计算在股份获得成本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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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15: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pecai 发表于 2011-11-10 14:19
7#所说的前两点没有问题。但是第三点:
3.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依照上述原则,不要缴纳税收 ...

其实说的是纳税义务时点,整体改制时交,还是以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交,个人赞同整体改制时交。但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减免或着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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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6: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见总局的答复: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 ... 37351/10388066.html
股改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30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因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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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9 17: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贴比较符合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11条:“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家都在关注转进资本公积的部分是否征税,不知道关注到没有,这里讲的是计税依据是转增的股票面值,因此应该只是折合股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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