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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fe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需要交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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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23: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要交税了,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投入的(出资溢价),而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公司经营所得留存的,将经营留存所得变成投资者的出资(不管是股本还是溢价)视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怎么能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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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7#所说的还有一个问题: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只有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一般不得用来转增股本,所以不存在缴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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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9: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2)四类不能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若转增资本,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见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属于“未实现收益”,只是由于会计计量需要,将其增值部分暂时计入了资本公积,不确认损益,也不增加计税基础,增值部分待资产处置即收益真正实现时方能确认损益。

    下面四种情形是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税法和会计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能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若企业违反规定转增资本,可以视同企业提前将资产“增值部分”进行了“处置”,需确认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类、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可见该项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只能在处置时转入投资收益,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企业投资B企业,持有20%股份。2011年B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那么A企业根据持股比例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根据以上规定,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A企业处置该投资时转入投资收益。如果A企业的2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按上例:B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1000万元,根据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和利润分配。

    第三类、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如:某开发商将尚未出售的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该商品房的成本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此业务属于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差额部分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在写字楼转让或处置时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类、金融资产重分类时的差额产生的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例如:某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10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将其重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1200万元,差额部分2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那么该资本公积是不能转增资本的,待该资产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将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错误的计入了“资本公积”,转增时应先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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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2: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交不交呢???盼望明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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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12: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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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6: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0-12-24 11:19
个人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不知道大家怎么会分歧这么大。关于转增是否缴纳个税,国税局已有相当明确 ...

说的很有道理啊!
但是对于留存收益转资本公积这一步的处理是否有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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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5 16: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0-12-24 11:19
个人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不知道大家怎么会分歧这么大。关于转增是否缴纳个税,国税局已有相当明确 ...

我觉得他说的是比较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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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6 23: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我人人转的)
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内容简要如下: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内容简要如下: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一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方式与案例

   (一)暂时不缴纳,股东、高管出具承诺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11 月28 日,发行人前身银之杰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以2007 年10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024,560.25 元为基础,将其中的45,000,000 元按照1: 1 的比例折为4,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余额24,560.25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原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上述整体变更涉及到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发行人未扣缴涉及的45 名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上述45 名自然人股东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我们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学君、李军、陈向军就银之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已作出了承诺:“如有任何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或支付上述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费用和损失,我们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暂未缴纳,但45 名自然人股东已作出承担可能的补缴或追缴责任的承诺,实际控制人也就此出具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自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东尚未实施现金分红以支持公司发展,其具备在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时通过利润分配获取现金缴纳税金的能力;发行人股东延缓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2、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自然人股东申万秋、魏法军、侯胜尧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事宜做出承诺:
  (1)如税务主管部门任何时候要求本人依法缴纳因本次变更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本人将依法、足额、及时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2)如果海兰信因本次变更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受到处罚或其他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对海兰信予以全额赔偿,确保海兰信及其公众股东不因此遭受损失。
  (3)本人愿意就此项问题可能对海兰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控股股东文剑平先生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纳税情况的相关承诺:
   “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本人须就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如因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刘振国、何愿平、陈亦力、梁辉、周念云、董隽诏未缴纳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地代上述其他股东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代偿后本人将自行向相关其他股东追偿”。
   (2)作为个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亦力先生、梁辉先生和周念云女士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纳税情况的相关承诺:
   “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本人须就北京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
    4、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5 月6 日,智云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500 万元增加到4,500 万元,按20%税率计算,公司12 名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70.22 万元。为此,2010 年3 月25 日,公司主要股东和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里人员谭永良、邸彦召、何忠、潘滨、任彤、李宏、张绍辉7 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一、本人愿对因智云股份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本人依法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时,本人将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二、如果智云股份因公司形式变更所产生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发生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对智云股份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保证智云股份及其社会公众股东不会因此受到损失;三、本人愿意就智云股份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对智云股份可能造成的损失与其他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股东郭桂兰、郑东亮、张召和付飞分别承诺“针对2008 年6 月华晶股份股份制改造时所涉及到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承诺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暂时不缴纳,出具承诺,并争取税务局出具免征或缓征的文件
    1、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9 月,万顺有限以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000万元,按转增前出资比例分别增加杜成城、杜端凤的出资额8,100 万元和900 万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万顺有限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涉及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事宜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保税区税务分局提出免征申请,该局于2008 年9 月18 日就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事宜做出了《关于将结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应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为“上述分配,是公司股东将其收益直接再投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且该公司是省科技厅2007 年任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 号)第四项的规定,该项分配的收益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另外,万顺有限原股东杜成城、杜端凤承诺:“若日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杜成城、杜端凤补缴因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个人所得税,则杜成城与杜端凤将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上市前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2、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部分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中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37,747,844.89 元,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5,648,422.95 元部分,公司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就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向开封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对改制上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予以确认的报告》,2009 年8 月12 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就上述事项作出汴政函[2009]27 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有关税负问题予以确认的复函》,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06]86 号)精神,对于原河南新大新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用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所产生的个人股东所得税和增资部分印花税暂不缴纳,待公司上市后由税务部门予以扣缴,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3、广东高新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在2007 年度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未扣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801,980.00 元。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于2008 年4 月28 日出具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地税广州天河区地税局减免字[2008]000136 号),同意减免高新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个人所得税3,801,980.00 元,其中:减免刘双广3,632,724.00 元,减免李晓波169,256.00 元。
    另外,刘双广和李晓波还就高新兴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承诺:如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一次性补个人应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具体以税务机关通知的金额为准。
   (三)以分红缴纳
    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分配股利800万元2009 年1 月31 日,公司召开2008 年度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可供分配的利润合计为人民币3,292.94 万元,将2008 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的800 万元按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分配。
    2009 年9 月29 日,公司支付上述股利800 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因该次现金股利及2009 年3 月28 日公司以净资产折股形成6,000 万元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原股东所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共计591.75 万元。
   (四)整体改制时直接扣除
    1、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3日,硅宝有限以截至2008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61,425,776.09元,扣除因折股转增股本应缴纳的450万元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56,925,776.09元,按1:0.67折38,000,000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值为一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18,925,776.09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折股事宜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川华信验[2008]23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直接缴纳后与政府协商返还(中小板)
    1、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马政[2004]44号)及马鞍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马鞍山市经济委员会、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奖励的暂行规定》(马发改文[2005]394号)文件精神,2006年12月18日,马鞍山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组办公室下发“马上指办[2006]7号”文《关于下拨给方圆公司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通知》,鉴于方圆有限公司对马鞍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本着“多贡献,多奖励”的原则,奖励方圆有限公司49名股东934万元,按原49名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公司49名股东将上述奖励金额在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按每股1.1384元分别对公司进行增资,合计投入资金747.20万元,共增加公司股本6,563,598.00元。
    (六)直接缴纳
    1、上海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末应交税费总额较2007年末减少120.28万元,主要系应交企业所得税减少468.84万元,而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较上期末增加358.91万元,主要因为公司代扣自然人股东因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该个税于2009年7月1日缴纳完毕。
    2、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股东因上述股利收入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因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于2008 年11 月由科新机电一并代扣代缴。
    当然,选择直接缴纳的方式,也应该与当地税务局做好沟通,先缴税,然后政府再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返还。
   (七)不缴纳也不做披露,存在一定风险
    招股书不做披露。但预审环节可能预审员会问,发审会环节有时候发审委员会问,有时候也不问。不问更好,问的时候也就老实回答没交,然后由股东出具承担补缴责任的承诺函,虽然此类承诺被夏草称为“证券市场最荒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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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08: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0-12-21 16:07
这种情况下指定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净资产折股时本质上就是视同分配然后出资,不管你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 ...

理解的非常透彻,但是在实务碰到两种情况。
1:企业参照以前股改的企业,并且沟通税务部门可以不缴。
2:证监会经常有类似的问题让企业反馈,因为改作法等同于利润分配。所以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并处说明,同时大股东给个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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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1: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7楼的前两点:
对于转增个税问题:
1.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需要缴税。
2. 资本公积除因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纳税以外,其他形式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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