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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证券法规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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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0: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规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交易所允许少量资金变更只需董事会决议的规定还有效么?
发表于 2010-12-25 10: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证券法说的这个太笼统,根本没有操作意义。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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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1: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武裆大弟子


    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中,持有5%后变动5%的情况,要求公告2日内不得买卖也算是笼统么?收购办法没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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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11: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购办法也有5%后5%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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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5 11: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warwickqiang


    只有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才有2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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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0-12-25 14: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cappuxuwei

这一点收购办法确实没规定,但要按证券法的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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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哎,令人苦恼的《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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