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6791|回复: 23

[已解决]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参股公司是否构成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8-5 09: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是拟上市公司,B是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99%,B对C参股25%。C的业务与A 的业务相似,请问C是否是A的关联方,C与A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有无法律依据或证监会的审核倾向,或者一些案例分析来佐证。谢谢!
最佳答案
2015-8-6 17:39:44
1.属于关联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10.1.3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招股书是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参控股公司的,所以属于关联方。
2.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要看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有重叠的地方即属同业竞争,最好在改制前进行清理。案例就不明说了,有朋友之前遇到过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5-8-5 22: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兄弟公司属于关联方,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B对C并未有实质性影响的话,不具有关联关系,就谈不上同业竞争了。
还有,对关联关系的认定需遵循有一个原则,即实质重于形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8-6 08: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shuxinmelody 发表于 2015-8-5 22:30
规定是兄弟公司属于关联方,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B对C并未有实质性影响的话,不具有关联关系,就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操作的时候,怎么认定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5-8-6 09: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重于形式,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8-6 1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关联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5-8-6 14:26: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控制,所以不认定关联方,不过我有个项目,我觉得看着碍眼。不披露又不好,还是让清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8-6 17: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1.属于关联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10.1.3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招股书是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参控股公司的,所以属于关联方。
2.是否属于同业竞争,需要看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有重叠的地方即属同业竞争,最好在改制前进行清理。案例就不明说了,有朋友之前遇到过这个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8: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qingtianchuixue 发表于 2015-8-6 17:39
1.属于关联方。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10.1.3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 ...

谢谢,我认为也是属于的,就是没有找到明示的案例,所以不敢下结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08:56:53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5-8-6 14:26
不属于控制,所以不认定关联方,不过我有个项目,我觉得看着碍眼。不披露又不好,还是让清理了。

那是不是披露了,就有被认定为同业竞争的风险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5-8-7 10: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xiameng20081102 发表于 2015-8-7 08:56
那是不是披露了,就有被认定为同业竞争的风险了?

看理解了,上市规则那个文件,我认为关于关联方的立法本意还是在于控制或重大影响,基于此,才可能对主体造成因股东个人意志即可实施的影响。
除非25%的持股,你们认为达到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对股价重大影响等等。。。

我们遇到过做长投的股东,如果按你们这种参股都披露,估计要写多少页?个人理解不同。
当然对于股价有重大影响,和是否有非关联化的虚假登记,另当别论。
在构成同业基础上,即便参股公司,个人建议还是清理,同业竞争其本质,不仅在于现实之利益冲突,也着眼未来,或基于某种特定情境下(如商业机会、技术突破),是否因某种安排导致可期待利益不能进入上市主体,这是严格控制同业的立法本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5-16 19:29 , Processed in 0.245763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